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322条)
2.增加土地经营权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399条、第361条、第363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70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359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2编第14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402条、第427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388条第1款)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