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史一鸣辞去漯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