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丰祥商店等69410户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的,已由我局及下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及下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对上述个体工商户登记住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以信函方式进行联系核实,还有采取对市场主体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69410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且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拟对上述各类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及企业详细名单,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