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规定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须遵守《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记账,开立银行账户,统一会计人员培训上岗,落实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或在宗教部门指导下成立会计站,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接受信徒的捐献应当入奉献箱(功德箱),实行3人3把锁管理,由会计开具收入票据,出纳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和会计、出纳不得存在夫妻、直系或近亲属等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向宗教部门报告后,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向信众公布收支明细表,接受信教群众监督。每年第一季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8.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有哪些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宗教部门备案,备案前要征求乡镇、街道和宗教团体意见。《治安处罚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明确要求,我省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也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12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管理情况。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境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外访问、培训、会议邀请,常住人员必须登记上报。(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