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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 星期

电瓶拿回家充电引发火灾 男子被罚300元


■本报记者 孙 震

通 讯 员 丁鸿凯

10月13日,记者从召陵区消防救援大队获悉,一男子将电动车的电瓶卸下拿回家充电,没想到电瓶充电过程中起火。该男子因此被罚款300元。

10月5日傍晚,召陵区幸福佳苑小区一楼住户赵某正在家中吃饭,听到外面呼喊声后打开房门,发现自家杂物间有烟气冒出。“当时已有人拨打了119。”赵某说,物业公司拿来灭火器灭火,随后消防救援队赶到现场将火彻底扑灭。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杂物间的被子、床、沙发、旧空调和几个破旧电瓶等物品被烧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赵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罚款300元。“我太大意了,以后一定注意,坚决不在室内给电动车电瓶充电了。”赵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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