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有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临颍县、舞阳县应结合实际,划定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漯政〔2016〕46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