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11破5号
●楚文冲(身份证号:411123198602247056)丢失由漯河静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出具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第四联(发票代码:041001800105,发票号码:02545163,金额:454806元),声明作废。
●召陵区付超私房菜馆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47L7WX6)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金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王志军私人印鉴丢失,声明作废。
●编号为J411813140,姓名为李佳鑫,出生日期为2010年2月17日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豫LK1720道路运输证(证号:411103004144)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优居优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登记的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9FUQWB59)丢失,声明作废。
●李江涛丢失由漯河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车位认筹金收据(号码:№5960161),声明作废。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漯河车辆总厂(以下简称车辆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5日指定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车辆总厂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北段漯河车辆总厂院内,邮政编码:462300,联系人:张二威,联系电话:16692126686、1879093079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车辆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车辆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15时3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