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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星期

释法明理促调解 当场履行止纷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上诉人闫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闫某甲之间的劳务纠纷。

2022年12月21日,闫某聘用刘某某的丈夫闫某甲驾驶货车从事运输工作。路上,闫某与闫某甲轮流替换开车。货车到达目的地时,闫某发现在车厢内休息的闫某甲死亡。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分析,得出结论为其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可能。同日,刘某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闫某甲死亡原因为冠心病、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刘某某向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情事实作出判决,除去闫某已经支付的50998元,仍需支付刘某某损失101476.29元。闫某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遂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有较大的争议,且闫某甲的意外死亡给双方家庭均带来了灾难,同时又了解到闫某与闫某甲二人系同学关系,如果能达成和解对双方当事人更有利。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耐心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闫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李亚楠 戴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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