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刚:
我公司在你处享有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租赁费317378.34元及违约金79344.59元、钢管扣件损失28351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28351元之日止)、诉讼费9170元及迟延履行金,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我公司自愿将该债权的下余部分转让给赵志鹏(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05209750),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及时向赵志鹏清偿。
特此通知
漯河市鑫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