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永恒:
我在你处享有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3民初62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租赁费及损失款75000元、诉讼费1657.01元及迟延履行金,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我自愿将该债权的下余部分转让给赵志鹏(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05209750),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及时向赵志鹏清偿。
特此通知
黄河州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