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4月2日 星期

债权转让通知书


方永恒:

我在你处享有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3民初62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租赁费及损失款75000元、诉讼费1657.01元及迟延履行金,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我自愿将该债权的下余部分转让给赵志鹏(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05209750),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及时向赵志鹏清偿。

特此通知

黄河州

2024年4月2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