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绿化:
我公司在你处享有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债权租赁费214852.58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但你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我公司自愿将该债权的下余部分转让给赵志鹏(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05209750),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请你及时向赵志鹏清偿。
特此通知
漯河市鑫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