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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 星期

“制订”与“制定”


■李华强

“制订”与“制定”均是动词,都含有对某事物进行规定的意思,但在表示动作的时态、搭配的对象等方面是有区别的。

《说文解字·言部》:“订,平议也。从言,丁声。”清代段玉裁在其下注:“《考工记》注:‘参订之而平。’”“订”是形声字,“言(讠)”作形旁,表示其意义跟言语有关;“丁”作声旁,表示其读音,本义指评议、评定,引申指商定、约定。因为“订”有商定的语义,所以现代汉语中含有“订”语素的词大都与商议有关,带有协商性,如订婚、订货、订单、订阅、订立、订合同、订协议、订条约等。“制订”就是创制拟定的意思,不强调是否完成,如抓紧起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说文解字·宀部》:“定,安也。从宀,从正。”“定”是会意兼形声字,由表示房屋的“宀”与表示中正的“正”会意,“正”兼表示读音,本义是安定,引申为决定、确定。决定的事情是不能更改的。《荀子·王制》:“夫是之谓定论,是王者之论也。”唐杨倞注:“定论,谓不易之论。”因为“定”有决定的语义,所以现代汉语中含有“定”语素的词大都与决定有关,带有不可变性,如定义、定性、定局、定计、定稿、定罪、约定、镇定等。“制定”就是定出的意思,一般指该动作已经完成,如每个学会必须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

“制订”多指协商创制拟定,强调动作的过程,具有商量性和更改性,对象多指计划、方案、条约、规章、制度等;“制定”多指创制决定,强调动作的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象多指法律、规程、政策、方针、路线、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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