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对物业费交纳进行约定,那么物业费由谁来交?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漯河某管理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房屋使用期限、房屋面积、租赁费用等内容,但未对物业费交纳进行约定。
2020年5月,漯河某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并与小区业主签订三年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费收取标准,其中约定一切费用由租房户即物业使用人承担,并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但租户漯河某管理公司拒不交纳物业费。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将租户漯河某管理公司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21年度与2022年度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52万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认为,其和原告物业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且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根据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和业主(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虽然没有对物业费的交纳进行明确约定,但是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物业服务享受人应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故被告辩称自己不知道和原告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交纳物业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判决: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应向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1.52万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生效。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细物业费的交款方,且要仔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当中的详细条款之后再签字,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