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立法保护军事设施,就是全民国防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聚焦备战打仗、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改革需要,对原先的法律条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将原来的8章53条调整为8章72条,把各地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还借鉴了地方相关法律分级保护的理念,按照军事设施地位作用、危险程度和分布状态,划分为4个等级,不同等级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审批权限,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理念。
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地合力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哪些新政策新要求?
军事设施保护看似遥远,实际上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小到随手拍摄一张部队营区、军用机场的照片,大到一个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都需要军地双方齐心协力。法律配套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新的军事设施保护领导管理体制——“一办两地、四级管理”。“一办”指的是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公室,“两地”指的是军地双方建立联合办公;四级管理就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体系。
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