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公民和组织的军事设施保护义务与权利有哪些规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对有关组织和公民的保护军事设施义务与权利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二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三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四是规定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和提供正向激励,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军事设施保护环境,从而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有明确规定和处罚:破坏军事设施,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破坏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地方政府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有哪些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规定地方政府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全体公民国防观念和军事设施保护意识。
二是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时,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三是会同军事机关制订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军事设施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四是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督促限期整改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隐患和问题。
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