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豫11破申(预)4号决定书,对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豫11破申(预)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现公告通知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购房人于2025年2月6日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房权。申报地址:漯河市源汇区白云山南路与柳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国际建材城12号楼105室,联系人:程律师13673827589、李律师16603959180。
漯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