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骑车上下班。然而,部分骑行者在早晚高峰复杂的交通环境下却选择高速骑行,违法闯红灯、超速抢道、追逐竞驶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相关事故发生。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自行车与机动车抢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此前,张先生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恰逢孙女士骑自行车在此转弯掉头,二人发生碰撞。孙女士因此受伤,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女士骑行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存在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张先生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
事后,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孙女士将张先生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庭审中,孙女士、张先生均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孙女士认为,事发地点是一个入口,是允许非机动车通过的,法律没有限制非机动车速度,事发路口没有信号灯等指示通行的标识,机动车应当礼让非机动车。因此,张先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对此,张先生认为,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孙女士骑行超速、抢道造成。
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综合案情后酌定张先生承担30%责任,孙女士承担70%责任。事发时,张先生系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孙女士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金额,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骑行者和机动车驾驶者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因此,如果在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骑行者突然进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行,因骑行者没有优先通行权,应当被认定为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通常机动车和骑行者都是混行,如果有关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优先行驶或禁止行驶的标识,则按照交通标识的规定确定优先行驶的权利,违反交通标识规定的一方,应当被认定为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如果没有关于通行的交通标识,以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为通行规则。确定事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骑行者和机动车驾驶人的优先通行权和安全注意程度。
本案中,孙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为了尽快通过,从非机动车道驶出并与机动车抢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需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