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型商超、游乐园成为许多家长“遛娃”的好去处。家长在陪同孩子时,若因使用儿童设施受伤,谁该负责?日前,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2日,57岁的王某在克拉玛依市一儿童游乐园陪孙子玩双层滑梯。王某从二层滑到一层时(滑梯下方有缓冲海洋球),腰部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向儿童游乐园索赔未果,于2024年5月20日将儿童游乐园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儿童游乐园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8923.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园的经营对象是儿童,按照行业标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成人可进入陪同是为了起到监护作用,避免造成孩子或者他人伤害。本案中,儿童游乐园滑梯馆内张贴的入场须知载明:1.游乐场限12岁以下,有自主游玩能力等儿童玩耍;2.场内游乐设施专供儿童使用,成人不得使用;3.因使用人不当行为使用场地设施,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店概不负责。同时,该儿童游乐园的游乐设施底部铺设有地垫,场馆内有工作人员,已达到行业惯例,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儿童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普遍认知,应认定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却忽略入场须知提示,忽视危险的存在,不仅导致自身受到伤害,还给其他玩耍的儿童带来危险,其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024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边界,受伤人因自身原因受伤,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成年人,应对个人行为负责,在明知某些行为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伤害。该案打破了“何地发生伤害,何地就应赔偿”的思维惯性,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法治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