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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星期

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 侵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湖北某知名渔具公司(下称原告公司)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某某渔具专营店”(下称被告店铺)的店铺正在销售一款与其注册产品高度相似的渔具产品。原告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店铺销售的这款渔具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标识等方面与其注册的某知名品牌渔具极为相似,且未经原告公司授权或许可。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店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店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

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渔具下方标注的商标较为突出,从字音、字义等方面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文字组合后,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结构相似,构成近似,据此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店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店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的审理结果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商品时,务必仔细核查商品的来源和合法性,避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也建议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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