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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 星期

培训学校春节放假期间,教师工资该怎么发


某培训学校春节期间放假13天,能以“放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理由,拒绝支付教师工资吗?召陵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简介

卢女士是一家培训学校的英语老师,2024年3月份,因其家中亲属患病需照顾,遂向学校提出离职,并提前做好了4月份的课件,完成了工作的交接。卢女士离职后,与培训学校在工资支付上产生了纠纷。培训学校已支付了卢女士2024年1月底以前的工资,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未支付,且拒绝支付2月5日至2月17日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卢女士认为,春节假期系学校单方安排,要求支付2月份全额工资。双方劳务合同中显示,卢女士的工资计算方法为底薪+提成,底薪每月2800元,每月休息4天。卢女士索要工资无果便申请了仲裁。仲裁部门支持了卢女士2月份全额工资的请求。培训学校不服该裁决书,主张“春节放假不需要支付工资”,认为卢女士在2024年2月只到岗16次、3月到岗3次,只愿意支付19天的工资,遂起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卢女士2024年2月份的工资,原告培训学校认可被告卢女士到岗16天,起因为该培训学校春节安排放假时间为2月5日至2月17日。原告安排的春节假期超过法定春节假期时间,被告虽未进行劳动,但并非被告原因造成,故被告在2月份不存在缺岗的情况,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基础工资2800元;3月份被告到岗3天,应支付311.11元,共计3111.11元。据此,判决原告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卢女士3111.11元;驳回原告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停工原因与合法性: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培训学校因春节假期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停工期间工资标准:春节假期属于学校单方安排的停工停产期,且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根据规定,学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该月全额工资。

用人单位因经营要安排停工停产的,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法律规定,不得以“行业惯例”或“自主经营权”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遇类似欠薪情形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全额工资。

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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