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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 星期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游广辉(身份证号:411104197511030050):

经调查,你于2022年5月25日把你名下一套商业用房通过与他人结婚析产至对方名下。析产后离婚并实际收到房款的行为,属于二手房买卖行为,不应当享受免征相关税费的政策,你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和处罚:

一、对你追缴印花税670.58元、增值税60322.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11.30元、土地增值税88083.76元、个人所得税198197.76元,共计349386.2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你追缴教育费附加904.84元、地方教育附加603.23元。

三、对你处以偷税税额349386.26元一倍的罚款。

限你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如果你对所作出的追缴税款处理不服,你可以在缴纳税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你对所作出的处罚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你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纳税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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