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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星期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十)
窦某诉某公司、李某、袁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胁迫情形下出具的借条不予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窦某向张某的妻子李某转账7万元,张某向窦某出具7万元借条。后窦某又向张某转款5万元。窦某称还支付有现金。2017年5月,李某在窦某等人的胁迫下在日志本上向窦某连续书写借条三份,内容分别为“向窦某借壹拾伍万元整,借款已收到,双方商议,利息为月息2%(利息已结清)……2016.10.22”“向窦某借壹拾伍万元整,借款已收到,双方商议,利息为月息2%(利息已结清)……2016.12.10”“向窦某借壹拾叁万元整,借款已收到,双方商议,利息为月息2%(利息已结清)……2017.1.2”。后张某去世,其子女均放弃继承,窦某起诉李某要求其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李某称借款已还,2017年5月其出具的三份借条是在窦某等人胁迫下出具,当时已经报警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窦某一审提供了三份借条,但该三份借条内容除了借款数额不同外,其他内容均一样,且书写在同一张纸上;其次,窦某认可这三份借条系在2017年5月份的同一天出具,而三份借条显示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月2日;再次,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上述三份借条的出具情况,可以认定当时窦某对李某存在一定的胁迫情形。另外,窦某仅提供了转款12万元的转款凭证,称其他款项为交付的现金,但其并未提供交付现金的证据。综上,窦某提供的三份借条不能真实反映李某向窦某实际借款数额,遂判决李某偿还窦某借款12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没有仅仅依照借条进行判决,而是经过穿透式审理,并结合报警情况,据实认定借款数额。在此提醒大家,一要谨慎出借,借款有风险,存在借款无法收回的可能;二是要依法维权,诚信维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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