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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 星期

售卖改装偷拍器材触法网


■付慧航

犯罪嫌疑人王某,三十多岁,无固定职业。2023年1月至7月,他从上家购买了几样东西:改装过的手机、打火机、耳机,一共5套。然后,他又通过微信朋友圈等转手卖出去4套,共收取买家14800元,自己赚了5550元。

这些东西,经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机构鉴定后,被认定为“窃照专用器材”——简单地说,就是经过特殊改装、可以把摄像头藏得很深、用来偷拍别人隐私的工具。并且,王某未取得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核心特征是“隐蔽拍摄”。法律之所以禁止私自销售,是因为这类器材一旦失控流入社会,很容易被人用来偷拍隐私、窃取商业机密,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刑法要保护的,正是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从源头上控制这些“作案工具”的流通,比出了事再追查更重要。

普通打火机和窃照专用器材,从外观上看可能一模一样,必须依靠专业鉴定。公安机关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公安部发布的技术规范,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详细检验。

鉴定结论明确:王某所销售的手机、打火机等为窃照专用器材。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经得起法庭质证,我们还专门调取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确认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王某对鉴定结论亦无异议。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依法告知了王某的诉讼权利,并充分释法说理。王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5550元。考虑到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我们依法提出了“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上诉。

这个案子让我意识到,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存在盲区。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就是保护自己。有时,我们以为只是倒腾点“新奇小东西”,但可能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

作者单位: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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