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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星期 五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效司法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办理一起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时,采用“保全财产执前扣划”机制,以最快速度实现破产企业的胜诉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债务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以高效司法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车企签订了一份为期12年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缴纳。然而,该车企因经营不善,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手后,书面通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为破产,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要求其腾退厂房,并支付从破产受理后到实际腾退期间的占用费。如果该公司还想继续使用厂房,必须与管理人重新签订不定期租赁协议,并按原合同标准向管理人支付租金。

面对管理人的要求,厂房承租人某汽车销售公司以抵消多支付的租金、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于是,管理人以破产车企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对方向管理人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某汽车销售公司银行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为后续权益兑现筑牢第一道防线。

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销售公司确认向破产车企管理人支付占用费66万元。然而,在款项支付步骤上,双方陷入僵局。某汽车销售公司希望尽快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再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没有多余资金履行调解协议。但破产车企管理人认为,解除冻结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此种情形适用“保全财产执前扣划”,即在保全阶段,经双方同意,直接将保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实现债权,既不解除保全,又能确保款项到位。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二庭以审理案件案号作出扣划裁定,赴银行现场扣划,将冻结账户中的66万元一次性扣划至管理人账户。同时,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解除账户冻结手续,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避免了企业可能因此产生的信用风险。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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