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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 星期 五

没有继亲关系,能否主张赡养?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一些重组家庭中,一方在同居阶段便承担起抚育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然而,这类长期抚育,有时未被完整纳入法定继亲关系的认定框架。当曾经付出心血的一方晚年陷入困境,如何平衡法理与情理、评判付出与回报,考验着司法的价值判断。日前,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以司法传递温度,维护抚育者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当时,李某之子赵某年仅10岁。2019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4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此时,王某年事已高,受身体条件限制,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收入微薄,难以维持日常生活。赵某早已成家独立生活。王某多次找其沟通,希望获得经济帮扶与生活照料,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同居时,赵某尚未成年。王某对赵某确实付出了心血。王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时,赵某已经成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以继子女未成年阶段,继父母已经与亲生母亲(父亲)建立婚姻关系并实际抚育为前提。王某与赵某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王某要求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但是,王某在赵某未成年阶段,确实投入精力、财力予以抚育。法院立足事实抚育经历,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王某现状、赵某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实际,酌定由赵某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组家庭赡养费纠纷案。案件的关键问题是王某在同居阶段,对赵某有实际抚育付出,但王某与李某办理登记结婚时,赵某已成年,王某与赵某未形成法定继父母子女关系。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赡养义务须满足相应法定条件。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与亲生母亲(父亲)结婚登记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且继父母存在抚育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母亲登记结婚时,被告已经成年,不满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被告不需要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2.无赡养义务不等于无视他人抚育付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裁判应当兼顾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被告作为被抚育的受益方,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照料与经济支持,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不让善意付出落空。

3.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裁判并非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还要发挥价值指引作用。本案通过对善意抚育行为的肯定,引导公众知恩图报、树立崇德向善的家风。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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