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我市制订出台了《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姚云华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市制订出台《办法》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答: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在这些改造工程中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其一是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完善了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二是给予棚户区改造中的居民更多的选择方式,居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住房,也可以由政府组织居民进行团购。其三是可以缩短居民的安置周期,尽快地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对促进民生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其四是实施货币化安置有利于节省政府资金,化解安置期限过长引起的各种矛盾,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其五是在满足居民居住多元化需求的同时,可以有效地消化库存商品房,能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问:选择货币化安置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货币化安置责任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并不是要搞一刀切,而是在安置工作中,在充分尊重要改造的棚户区居民的意愿,由居民们自己选择安置方式。这是我们要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鼓励引导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并且居民选择了货币化安置方式,也不是说政府就撒手不管了,政府还可以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的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透明公正。政府还可以在居民选房、团购等方面进行帮助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建、房管、发改、规划、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问:《办法》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这个问题是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关心的问题。此次《办法》明确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与我市之前出台的《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漯两改〔2013〕2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一致。
应给予房屋安置补偿部分,按照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房均价作为货币化安置单价;应给予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对应给予房屋安置补偿部分,搬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单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问:棚户区改造中的居民如果选择了货币化安置,都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这个问题也是居民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指按照市场评估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棚户区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指县区人民政府本着群众自愿、就近方便、相对集中、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进行集中安置。安置房源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多种招标方式进行。集中安置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源采购。
(三)团购安置。指政府搭建平台,居民参与购买。市房管部门搭建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在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方便棚户区搬迁居民选购。
问:刚才您谈到了安置房源的问题,请问对安置房源有哪些要求?
答:开展棚户区改造就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因此,能够成为货币化安置的房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源提供企业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房源提供企业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需求;
(五)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六)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七)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并且,作为货币化安置房源的房屋,要严格履行房屋质量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严禁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问: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如何到您提到的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上选购房屋?有什么样的流程?
答: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由市房管部门负责搭建,对进入交易平台的安置房源也有严格的要求。平台搭建好以后,居民可以按照以下的流程进入平台选购房屋。
(一)房源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提出商品房房源信息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二)房源选取。搬迁居民凭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券和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到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选购房屋。
(三)房屋交易。搬迁居民选购房源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搬迁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合同签订后,搬迁居民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开具的购房券进行交易结算。购房券额度超出所选取房屋价值的部分,由开发企业先予兑付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选取的房屋价值的部分房款,由搬迁居民自行补足。
(四)资金结算。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凭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问:您提到了购房券,请问购房券有什么作用?
答:前面介绍过,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有三种方式:自主、集中和团购。如果居民选择通过货币化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购房券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标明一定货币额度,用于通过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的价值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领取应严格规范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棚户区搬迁居民取得的购房券,只能用于本人购房,所购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购房券面额的85%,且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
购房券的印制和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问:在居民选择了货币化安置后,购房时怎样进行资金结算呢?
答:如果居民选择了现房安置,可在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关于购买的房屋签订合同后支付至总房款的80%,剩余房款待房屋交付且完善相关手续并扣除5%质量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如果居民选择了期房安置,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关于购买的房屋签订合同后支付总房款的20%,主体封顶支付至60%,竣工后支付至总房款的80%,剩余房款待房屋交付且完善相关手续并扣除5%质量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问:在整个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尤其是牵扯到了购房券这样一个有价券的问题,怎样进行监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管理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购房券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居民串通,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货币化安置资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