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4日,漯河市收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来电举报资料交办单》(第7批)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转交有关县区和部门认真查处。现将第7批2件交办单调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转办事项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材料清单
(第7批)
(7月22日8:00~7月23日12:00)
召陵区 *已转办
第6号来信
受理编号 举报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备注
第35号来电
召陵区 *
漯河兴茂钛业有限公司一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场内、场后埋设的暗管偷排,严重污染地下水好耕地,另一部分污水运到老厂,未经处理倒入黑河问题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第35号来电与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第4批第30号来电、第5批第42号来电、第6批第45号来电重复。反映问题部分属实。召陵区政府及市、区环保部门已多次采取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产整治等措施。2016年6月,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废气泄漏造成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立案调查,7月12日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5万元,责令立即改正。7月15日,召陵区环境保护局对其采取了停产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的庄稼受损问题,已群众损失赔偿已落实到位。
(二)第6号来信反映问题不属实。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有日处理污水30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黑河。群众反映的暗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管网,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运到老厂未经处理倒入黑河问题。
三、责任追究情况
鉴于召陵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存在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导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2016年7月27日,漯河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召陵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截至目前,已约谈1人,对7人实施追责。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内部1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处理。其中,开除3人,10人给予经济处罚。
漯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