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现金贷实际上是P2P网贷,作的是信息中介、且以小额现金贷款为主。P2P网贷的资金来源于网络投资人,是属于直接借贷范畴。但如果现金贷平台作为一家独立的运营主体,直接通过自己收购的P2P平台募集资金,则导致P2P平台涉嫌为母公司的现金贷公司自融资金,超越了P2P平台的中介属性,从监管部门“透过现象看本质”的风格而言,此种模式存在较大的违规甚至刑事风险。此种模式,稍有不当,轻则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重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去年爆发的P2P平台美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平台发布大量的所谓借款标的,其实都是该P2P平台公司方的自融项目。
美贷网并没有作为纯粹中介机构参与撮合(只有60万元的标的是真实的第三方融资项目),涉案公司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融到的投资款,用于投入公司自己的香港、河源的项目,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管理费、房租、发工资等,一部分用于到期返还客户的利息,公司两高管一审判7年。
而如今现金贷平台获取P2P平台资金后,用户发放贷款的金融资本运营领域,而不是生产经营,则属于性质更为严重的行为。更何况,现金贷一直存在被人所诟病的隐性高利息(有的年化利率达到的600%),暴力催款、高坏账率(平均达到30%左右)等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严重后果。
现金贷普遍超过36%的年化利率,就是一种高利贷。确实有相当部分现金贷的运营是建立在“高利率覆盖高坏账率”的基础上,高利贷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由来。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根据2012年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有双方协定,但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金融产品需要有严格监管,很大部分原因是“用的是大家的钱”,而目前现金贷的运营模式,如果出现坏账或其他风险,多少情况亏的是平台自己的钱(或投资人的钱),因而不应受到监管,但是从我国金融行业“穿透式”管理风格和现金贷行业目前的发展而言,笔者认为,监管是一定的,也是必须的,但不能一刀切死,普惠金融和消费观念的改变是时代趋势,只能疏不能堵。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