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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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 星期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漯国税稽告[2017]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对临颍县裕龙纺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公司对罚款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395-2928776

漯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14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送达文书文号

1 临颍县裕龙纺织 91411122MA3X57LN02 曹冠德 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漯国税稽罚[2017]24号

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条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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