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新婚后的黄某夫妇在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次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黄某夫妇交付商品房,两人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墙壁多处开裂、空鼓,因此拒绝接收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承诺,立即对房屋墙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时至今日,经过三次修复的房屋墙壁依然存在开裂现象。据此,黄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降低房屋价款50000元。人民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因为房屋墙壁存在开裂空鼓质量问题,黄某夫妇向法院主张的降低房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评 析 本案中,问题在黄某夫妇身上,是两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出现了问题。首先,原告黄某夫妇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的价款是清晰的、确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那么一旦签订合同仅凭单方是无法改变的,也包括法院,这时要求法院降低房子价款完全超出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因此法院不能超越权限去给一个房屋的单价还或者房屋的总价进行裁定判决。 其次,再来谈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案中原告若是提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就此房屋质量问题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法依据的诉求。 最后,看似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往往里面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理清案情的基础上,需要选择最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围绕诉讼请求搜集证据来支持巩固案件事实,有时一些待证事实还需要通过鉴定来进行证明,而这正是专业律师的工作特征。
李璞,漯河医专社科部法学讲师、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