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知识普及
(一)保险的功能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一是分摊风险,即将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自然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多数成员来承担;二是补偿损失,即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保险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又产生出若干派生职能,诸如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等。从根本上说,现代保险主要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
(二)生活中的保险常识
1.在投保环节,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请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和交费能力后,再作出投保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填写您的投保信息。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相关投保单证,知晓相关事项并签字。
(3)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4)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请您充分了解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等有关监管规定,配合做好身份信息登记、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及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等工作。
二、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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