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视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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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 星期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同时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亲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主要指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外国开展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时,应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宗教方面的任何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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