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1破7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受理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漯河猪鬃加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该厂清算组为管理人。该厂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西路工商联大厦7楼703室漯河市国资委,邮政编码:462000,联系人:常莉丽,联系电话:0395-3176136、158395972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1日15时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