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初,朱某在福建晋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分别是XX终身寿险(分红型),同时附加了XX提前给付重疾险;另外投保一份卡式意外险,包括了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意外伤害医疗险以及意外住院补贴。其中,重疾险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4940元,15年交清。意外险保额为7万,200元/年。
投保后不久,朱某和他人斗殴致使自己左眼受伤。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5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朱某左眼为10级伤残。该次斗殴还留有治安拘留案底。
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朱某曾多次前往瑞金市多家医院门诊治疗,一直在持续服药治疗。
2017年6月,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朱某的病情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拒绝理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原告朱某认为:
1.自己的病属于冠心病,心肌缺血,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己因为意外导致眼睛受伤,造成了残疾,保险公司理应通过终身寿险赔付10万元伤残金,意外险赔付7万元伤残金。
保险公司认为:
1.朱某是打架造成的伤残,不符合意外的定义: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且意外伤残赔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评定标准表”所列的伤残等级按对应比例赔付,而非形成伤残就按保额赔付。
2.终身寿险理赔的条件是身故或者全残,朱某伤残鉴定为10级,不符合理赔条件。
3.朱某的冠心病、心肌缺血,还没有达到对应的冠心病理赔条件。按合同约定,不符合理赔情况。
法院认为:
1.终身寿险理赔条件是身故或者全残,朱某无证据证明其达到了“全残”的理赔标准,故对朱某要求终身寿险理赔全残保险金10万元不予支持。
2.意外保险对于伤残的理赔在条款中约定了按照伤残评定表所列的伤残条目赔付。而朱某无证据表明其达到了全额理赔的条件。故对于理赔7万元意外伤残不予以支持。
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将重大疾病限定为所列举的60种疾病或情形,和公众对重大疾病普遍认知不一致。并且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书,均系格式文书,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尽解释、提示义务,依法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合原告朱某因其所患的疾病多次接受治疗、至今仍继续服药的情形,原告所患疾病符合公众普遍认知的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对终身寿险全残金、意外险保险赔付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赔付保险金10万元。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