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施行的《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比如建设工程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条例》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有不少亮点,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问:《条例》对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保障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从整体内容结构性占比来看,《条例》共计六十四条,其中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有15个条文加以调整,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调整内容的重点关注。
二、《条例》对除农民工法律关系之外的主体给予更多义务性规定和限定性规制,选择性规定体现较少,极大限度地规制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行为,能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例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为限先行垫付。在法言法语表述上,《条例》依次运用“不得”“及时”“先行”“为限垫付”等限制性解释,极少运用可选择性的语言来加以表述,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刚性制约。
问:《条例》第四章规定如何保障工资支付问题?
答: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四、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五、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由于违法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