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政府职能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是促进就业的主体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公民的劳动权利;第三,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