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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 星期

合同违约 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张某夫妇在某摄影店拍摄一组婚纱照,双方签署服务合同,约定未经顾客允许拍摄人不得擅自使用照片。后张某夫妇发现诸多网络页面上存在其经过处理的不雅照片,张某夫妇立刻找摄影店协商。摄影店仅愿意退还拍摄费用。张某夫妇认为摄影店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声誉,侵犯其肖像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张某夫妇在要求摄影店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是否可以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释法

民法典施行后,对该种情形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六: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条款是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侵犯或损害对方人格权;3.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4.基于侵权认定规则要求,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需要有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摄影店的行为一方面违反服务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且损害了张某夫妇的肖像权,使张某夫妇名誉受损,造成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张某夫妇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张某可以同时请求法院确认摄影店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诉讼。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选择侵权之诉,则须对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相应举证,承担相对更多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在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违约行为侵犯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条款请求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的举证压力。此外,鉴于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在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前,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合同价值、违约的收益、违约的具体情节、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合适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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