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漯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经过仲裁员的调解,该物业服务公司与3名业主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两名业主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向该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了物业费用。
2018年9月,该物业服务公司开始对某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每年服务费用与交费时间。同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应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交违约金。业主签订了承诺书,同意该物业服务公司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承诺遵守协议。该物业服务公司依约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3名业主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经该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要,仍不予交纳。于是,该物业服务公司向漯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3名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漯河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李国铭独任审理该案。
庭审过程中,3名业主对拖欠两年物业服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对该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表示不满意。庭审结束后,李国铭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单独调解。李国铭向3名业主解释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业主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同时,李国铭建议物业服务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最终,各方均退一步,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许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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