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李某在自家屋后的地里干活,突然窜出3条狗将其咬伤。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5697.69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768元。
经调查核实,其中一条狗系村民周某、王某共同饲养,一条系冉某饲养。另外一条系流浪狗,没有固定的饲养人,平时村民黄某经常对其投喂,但无法查清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某要求4人承担赔偿责任,均被拒绝。李某遂将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4876.49元。
城口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冉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的两条狗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遭受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条狗虽系流浪狗,无法查明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被告黄某经常持续性对其投喂,并给其准备了狗窝,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喂养关系,这才致使该流浪狗一直在该村生活,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本案无法确定三条狗致原告遭受损害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被告各方的责任大小,应由周某和王某、冉某、黄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周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原告4341.49元,冉某、黄某各自赔偿原告4341.49元。
法官庭后表示,动物被遗弃后,可能持续处于无人饲养或者管理的状态,若被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遗弃的动物也可能存在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实现对遗弃、逃逸动物的占有、控制。此时,则涉及新旧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黄某与流浪狗形成新的占有与控制关系,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预知该狗存在潜在的危险,故黄某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