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基本案情:陈某销售的产品被诉专利侵权,但陈某生产的产品是申请过专利的。在庭审时,原告所主张的案涉专利的权利表述为“产品装置由多块电板并排构成”,但陈某生产的产品装置并不是由多块电板并排构成。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公司产品不构成侵权。
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诉讼是权利人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以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视角,应对专利侵权时针对不同案情要有所区别: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专利属于现有技术;3.合法来源;4.先用权抗辩;5.权利用尽原则抗辩。
作者单位:市律师协会涉外和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