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玉公司(化名)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委托期限、收费标准等条款。后该小区业主张某将房屋租赁给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但双方对物业费的缴纳没有明确约定。金玉公司要求漯河市某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认为其与金玉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缴纳物业费。金玉公司索款无果,将其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金玉公司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金玉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根据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虽然对物业费的缴纳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使用人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最终,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金玉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1152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现实生活中,物业费可以由租客交。毕竟租客住在小区内,享受了物业服务,自然是要支付费用的。在租房子的时候签订租房合同一定要明确物业费的交款方,可以和房东商量解决物业费的问题,要仔细阅读租房合同,明确详细条款之后再签字,避免产生纠纷。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