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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星期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七)


第十五条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下列事项: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受理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对收到的事故隐患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整改,保护报告属实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作业范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内容,并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服务区域内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防止事故发生。

(未完待续)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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