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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星期

联合执法“打非治违”曝光台


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对已查处的非法运营网约车辆进行公开曝光,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和出行权益。

序号 车辆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1 豫L567E9 (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2 豫LF1360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3 豫LD56722(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4 豫LD72971(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5 豫LF18282(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6 豫LF63196(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7 豫LD91962(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8 豫L067B6 (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9 豫LDL1169(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10 豫LF10698(滴滴出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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