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非法集资的方式向40名被害人骗取钱财1284万余元,在无法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时,只好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仅6.6万元,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8月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乌市天山区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对乌鲁木齐金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弓某某作出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刑事判决。
弓某某是河南省新安县人,乌市天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弓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源盛公司),其担任董事长,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2月11日在原址又成立了乌鲁木齐金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弟弟),其担任董事长。被告人弓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采用发行宣传材料方式公开宣传,以投资人为出借人,以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为借款人,以金源盛公司或金尊公司为担保人,承诺11‰~18‰不等的高额利息,签订投资担保合同,进行非法集资。其中,阿克苏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项目为弓某某虚构的投资项目。所有集资的款项由弓某某个人支配,部分用于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新安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借款,部分向外发放高利贷及其他投资担保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截至2015年1月,共向高某某、孟某某等40名被害人非法集资1284.5375万元。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弓某某因无力支付到期本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6万元。
天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284.5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弓某某集资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赃款一直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应予严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弓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缴在案的赃款6.6万元按被害人实际投资额占被告人集资诈骗总额的比例,扣除被害人后续返利收益后,发还各被害人,未追回的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弓某某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284.5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乌市中院于2016年8月1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