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有哪些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在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单位或参加单位应当对交流合作内容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交流合作内容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交流合作确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确需对外提供涉密资料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2)对外联合拍摄电影、电视片或其他形式文化交流合作中,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拍摄内容和其他交流合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不得选择在军事禁区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进行,确有必要在这些特殊场所进行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禁止境外人员拍照、录音、录像。
(4)境外人员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在非对外开放地区拍摄电影、电视片,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军事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路线应远离军事禁区和涉密场所,拍摄的胶片在国内冲洗后,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涉及军事秘密的,要由军队有关部门鉴定,并作出保密处理。
(5)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体育比赛活动,选择路线及地点应远离我军事禁区、不对外开放区域及一些特殊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