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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 星期

拒收现金应受罚


■刘 琛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2020年,人民银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与推广,人们使用手机支付的频率越来越高。无现金支付确实十分方便快捷,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收现金。众所周知,我国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一部分老年人还是较难适应无现金支付,而更偏好使用现金。这少部分人的权利自然也应该得到有力保障。

更进一步说,拒收现金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据了解,此次被处罚的16家单位主要为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公司等,其中不乏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这些单位本应该自觉带好头,切实保障人民币现金的流通和使用,如今却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公然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银行对它们作出经济处罚,可以说是罚得到位、罚得好。早在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发布公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然而,由于相关惩罚措施不明确、处罚标准缺失,拒收现金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扩大监督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规则、标准等,提高拒收现金的违法成本,为现金支付提供法治保障,共同打造既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又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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