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女子陈某与男子赵某原本相识。2021年,陈某出钱委托赵某办事不成,赵某又未退还全部费用,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赵某心生愤懑,于2022年8月在其个人视频账号发布5条视频,内容包含陈某照片及大量侮辱性文字。陈某向平台举报后,视频被下架。赵某于9月又在同一平台发布同类内容视频2条。
前后7条视频共计被播放3万余次、被转发37次。赵某在发给陈某的短信中明确表示了上述视频的播放量、对视频被下架的不满,以及给陈某造成的恶劣影响的意图。陈某将赵某诉至郾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赵某发布针对陈某的视频被大量播放及转发,必然造成陈某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层面及日常生活范围内名誉利益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要件。法院支持了陈某要求赵某在当地报纸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并根据赵某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令赵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说法:
发生纠纷,应该采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发布侮辱性视频的性质和后果。数月间,赵某采用多种方式发布针对陈某的侮辱信息,在视频被平台下架的情况下仍不停止侵权,不仅侵犯陈某的人格权利,更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和风俗观念造成了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据此,以书面、口头、视频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提醒:
用户虚拟身份并不是“面具”和“隐身衣”,网络平台更不是“键盘侠”的游戏乐园。
法律坚决惩治网暴伤人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起责任,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王路明 王瑞珺